畜禽稳产保供行动方案
抓好畜禽产品有效供给,是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筑牢三农“压舱石”的重要内容。对照国家下达我省的重要农产品保障目标要求,结合生产供给实际,当前我省生猪生产供给总体处紧平衡,肉牛肉羊生产存在不少短板,畜产品多样化供给不充分,畜禽稳产保供仍面临一定压力。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2021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苏农办〔2021〕2号),2021年在全省组织开展畜禽稳产保供行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稳猪禽、扩牛羊、兴奶业的发展思路,围绕稳基地、保总量、提质量的总体要求,以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为抓手,继续推进规模畜禽千亿产业规划实施,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推进良繁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2021年,生猪年末存栏达1300万头以上,家禽、奶牛生产基本稳定,肉牛、肉羊存栏稳定增长。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巩固生猪生产恢复势头。坚持恢复生产和疫病防控两手抓,推动生猪稳产保供年度任务细化到县、落实到场,完善月调度、季通报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一是统筹推进新建猪场投产达产和现有场户挖潜增养。加强服务指导、调度跟踪,加快万头以上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引导支持一批千头以上猪场改造升级,鼓励大型养殖企业通过合作、参股、收购、代管等方式带动适度规模猪场复产增养。督促养殖场积极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把人流、物流、车流、猪流“四个关口”,夯实封闭饲养、清洗消毒、监测排查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构建有效生物安全防护屏障。探索推广楼房养猪模式,指导养殖场完善建筑设计、运行管理、疫病防控、粪污处理等。二是协调推进主产区夯实产能和主销区提升产能。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实行合理承载,集聚资金、技术等要素建设35个生猪生产重点县,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全产业链经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动苏南地区加快建设一批大型集约化生猪养殖企业,确保规模猪场只增不减,稳定提升地产生猪生产能力。三是全面推进奖补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作,实施好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政策,加快新增种猪奖补、贷款贴息等补贴对象审核和资金发放,按时序进度开展市级抽查、省级督查、资金清算等工作,5月底前县级将补贴情况上报至市,6月20日前市级汇总上报至省。主产县要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生猪生产发展。2020年10个中央预算内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年底前要全部完工并验收。
(二)加快发展牛羊、家禽等生产。一是持续推进奶业振兴。巩固发展徐淮宿奶牛优势区和沿海奶牛潜力区,积极建设苏中、苏南奶源保供区,扩大优质奶源基地建设,稳定奶源自给率。加大奶牛DHI测定、TMR饲喂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着力提高奶牛单产水平。二是加快肉牛、肉羊扩群增量。做大徐宿连肉牛主产区和徐宿、沿海肉羊主产区,大力发展自繁自育规模养殖场,增加基础母畜存栏量。推行高架舍饲养羊模式,提高生产水平。依托全混合日粮饲喂技术,大力发展秸秆养牛养羊,实现农牧生态循环。鼓励发展秸秆收贮企业,进行专业化青贮、黄贮,为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提供商品化优质秸秆饲料。三是深化家禽业提质发展。在稳定白羽肉鸡、高产蛋鸡生产的基础上,加快发展黄羽肉鸡、麻鸭、鹅、地方特色蛋鸡等地方家禽生产,有序推进清洁蛋品生产。积极推进水禽集约化养殖、肉鸡笼养,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畜禽生产。立足各地资源禀赋,积极发展肉兔、肉鸽、鹌鹑、蜜蜂等特色产业。打造吴中区优质高效蜂产业示范区,4月底前完成蜂业质量提升项目建设。
(三)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创新发展。一是全面加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精神,启动全省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登记,加快地方畜禽遗传资源抢救性保护,探索建立活体保护与遗传材料保存互为补充的资源保护模式,逐步实现保护品种应收尽收、应保尽保。二是加强技术攻关与品种创制。组织召开全省畜禽种业发展论坛,研究谋划打好种业“翻身仗”。落实有关推进畜禽种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一批种业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加强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优异种质基因挖掘与利用,重点在优质猪、屠宰型黄羽肉鸡、优质肉鸭、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等关键领域开展育种攻关,加快培育主导产业重大品种和特色产业优势品种,苏紫猪、花山麻鸡、益扬1号乌嘴麻鸭等品种创制取得重大进展。三是加快推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各地要将畜禽种业纳入本地区畜牧业和种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化高标准的种畜禽场,做大做强种公猪站,扩大优质种群规模,提高优质母猪比重,提升良种繁育供应能力和核心种源自给率。加快实施生猪良补项目,列入2020年生猪良补绩效考核的7个县(市、区)要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四)持续抓好畜牧统计监测。一是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调查摸底,逐步对设计规模达到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全部登记赋码,做到应备尽备、不重不漏。加强养殖场备案信息动态管理,认真核实、更新养殖场信息,及时清理错误和冗余信息,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二是推行数据直联直报。加大“掌上牧云”客户端和微信小程序推广力度,农业农村部生产监测县要培训、指导监测规模场和效益户开展数据直联直报,设计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原则上全部要实行数据直报,省里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养殖场户直报情况。三是加强绩效考核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办法》,完善考核机制,严格过程管理,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全省统计监测工作水平。四是确保数据质量。加强统计监测数据在线审核和实地核查,采取省级抽查、市级互查、县级自查的方式,组织设区市开展数据交叉检查,监测县要对辖区内监测点进行全覆盖自查,确保数据真实反映畜牧生产实绩。五是强化部门会商。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会商机制,开展畜牧生产统计监测联合调研,共同研判畜牧生产形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生猪稳产保供水平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逐级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属地责任。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奶牛、肉牛、肉羊发展目标任务,保障各种应急状态下乳制品、牛羊肉的有效供给。鼓励苏南主销区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苏北、苏中主产区发展畜禽生产,构建产销区利益补偿长效机制。
(二)落实扶持政策。通过省以上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加大对畜禽生产的支持力度。各地也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建设一批高标准稳产保供基地。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协作,推动产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紧密衔接,用好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和林地有关政策,保障养殖用地需求。加强与银保监、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强化金融、保险、环保等支持,落实好畜禽养殖保险政策,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
(三)强化科技服务。围绕当前畜禽养殖领域重大技术需求,发挥江苏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大生猪复产保供、肉鸡营养高效利用与减抗、水禽节水高效养殖、肉羊TMR精细化饲喂、奶牛DHI测定等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力度。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提高基层技术推广骨干的服务能力和养殖场户的饲养管理技术水平。
附表:2021年各设区市生猪存栏任务分解表
附表
2021年各设区市生猪存栏任务分解表
市 别 | 生猪存栏任务(万头) |
南京市 | 55 |
无锡市 | 44 |
徐州市 | 220 |
常州市 | 32 |
苏州市 | 70 |
南通市 | 132 |
连云港市 | 116 |
淮安市 | 125 |
盐城市 | 196 |
扬州市 | 82 |
镇江市 | 21 |
泰州市 | 84 |
宿迁市 | 128 |
注: 1、下达给苏南主销区的生猪存栏任务中,可以通过本地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域外(省内)建设生猪直供基地、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域外(省内)签订保供协议的方式完成。
2、主产区生猪存栏要扣除主销区在当地的自建直供基地以及协议基地数量。
附件2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十三五”期间,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工作,资源化利用机制基本建立,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畜牧业绿色生产水平有效提升。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非规模养殖场户也要实行畜禽粪污规范处理,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为此,2021年决定开展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要求,坚持因地施策、种养平衡、规范处理、综合利用,建立年度规模场整治提升清单,推进以肥料化、基质化、能源化为主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以直联直报平台为基础的信息管理,开展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目标的项目建设回头看,进一步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质量和水平,推动建立种养结合长效机制。2021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清单。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今年需要整治提升的畜禽规模场,建立年度清单,指导督促养殖场运行相关设施设备,定期检修维护,适时更新完善,确保粪污规范处理、高效利用。重点对2018年前认定的规模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和苏农牧〔2017〕7号文件精神,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检查认定“回头看”。对2020年以来新(改、扩)建规模场严格开展检查认定。各设区市于4月15日前报送所辖县(市、区)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清单,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检查认定结果。
(二)积极开展非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提升。各地要继续将非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中予以同步推进。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实施整村推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开展工作,引导非规模养殖场户规范化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12月15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送非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情况,重点包括年度开展整治提升的行政村数量和整治完成率、主要采取的措施及成效等。
(三)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鼓励采取粪肥还田、沼肥利用、商品有机肥等利用方式,加强对堆(沤)肥、种养结合、清洁回用等技术的指导,支持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大力培育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探索建立合理运行机制。指导连云港市赣榆区做好农业农村部畜禽粪肥还田试点工作。针对粪污还田利用的薄弱环节,探索畜禽粪污还田相关技术规范。
(四)加强资源化利用管理。落实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信息报送和审核责任,增强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应填必填、应报必报。组织对平台往年数据进行全面复核,确保全面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按照《关于做好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18〕38号),继续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引导规模场安装监控摄像头,并积极与省“智慧畜牧”系统联网。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的管理,因地制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开展整县推进项目回头看。加快项目进度,规范项目实施,抓紧完成中央和省级整县推进项目扫尾和验收,各地2017-2019年间实施的项目要于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2020年以来实施的中央项目,要及时总结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做法,并在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按照《关于开展部省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的通知》(苏农办计〔2020〕18号)要求,填写部省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报表,并于监控统计时点次月8日前报送。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主动担当担责,创新工作方式,开展深入研究,下沉一线进行指导。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 建立起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强化资金支持。争取财政支持,优化支持政策,继续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资金与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的衔接。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同时,增加地方财政投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地要加强本区域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绩效评估,开展日常督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大通报力度,层层传导压力,把绩效评估作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全面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扎实推动工作开展。根据苏农牧〔2020〕39号精神,上半年将对各地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评估,结果全省通报。
附表1
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 畜禽规模养殖场数量(个) | 畜禽规模养殖场存栏量(头、只、羽) | |||||||||||||||
生猪 | 奶牛 | 肉牛 | 肉禽 | 蛋禽 | 羊 | 合计 | 生猪 | 奶牛 | 肉牛 | 肉禽 | 蛋禽 | 羊 | |||||
总数 | 肉鸡 | 总数 | 蛋鸡 | 总数 | 肉鸡 | 总数 | 蛋鸡 | ||||||||||
合计 |
附表2
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整治提升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设区市 | 县(区、市) | 养殖场(小区、户)基本情况 | 粪污处理利用情况(容积单位:M3 面积单位:亩) | 检查 认定情况 | |||||||||||||||||||||||
养殖场 名称 | 养殖场 代码 | 畜种 | 设计存栏(头、只) | 上年度出栏量或产量 (头、只、羽) | 清粪 工艺 | 是否雨污分流 | 是否固液分离 | 固体粪污 | 液体粪污 | 污水处理 | 其他 | 消纳用地 配套情况 | 是否通过 | 通过治理认定时间 | ||||||||||||||
利用 方式 | 存储 设施 | 处理 设施 | 利用 方式 | 存储 设施 | 处理 设施 | 设施 名称 | 容积 | 设施名称 | 容积 | 面积 | 作物类型 | |||||||||||||||||
名称 | 容积 | 名称 | 容积 | 名称 | 容积 | 名称 | 容积 | |||||||||||||||||||||
填表说明
1、养殖场代码指直联直报系统中的备案号。
2、猪、牛、羊出栏数:指育肥出售进入屠宰环节和自食的头数,包括淘汰的和因伤死亡后进入屠宰环节的耕牛、肉牛、奶牛和羊,不包括出售的仔猪、犊牛等。猪出栏数不包括个别地区习惯吃的“烤小猪”或出口的“乳猪”。禽出栏指出售供屠宰的家禽,不包括出售的雏禽。没有出栏的,请填0。
3、清粪工艺请选择填写水冲粪、水泡粪、干清粪、垫料、其他。其中采用垫料工艺的,利用方式请在液体粪污利用方式中填“其他利用方式”。
4、固液分离请选择填写“是”或“否”。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且没有固液分离的,不需要填写固体粪污利用情况,在“液体粪污”栏下填写相关设施设备情况。
5、固体粪污利用方式请选择填写生产堆肥(沤肥)、生产商品有机肥、生产垫料、生产栽培基质、饲养昆虫、委托专业机构处理、未利用直接排放、其他利用方式。固体处理设施填写堆肥场、发酵槽、发酵反应器等堆肥(沤肥)设施情况。
6、液体粪污利用方式请选择沼液还田、肥水利用、生产液态有机肥、鱼池养殖、达标排放、委托专业机构处理、其他利用方式、未利用直接排放。液体处理设施(包括粪污全量处理)填写发酵罐、沼气池、沼液贮存池等设施情况。
7、有污水处理环节的,填写沉淀池、深度处理等设施设备情况。
附件3
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方案
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是提升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农业农村行业(条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农办〔2021〕2号)精神,2021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苏农牧〔2019〕23号)的总体要求,加快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全省通过县级考核评估的生态健康养殖场比重达到80%以上,建设一批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养殖主体的守法意识和主体责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双向发力,强化养殖场户防疫、环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按规按标生产的自觉性,实现畜禽养殖源头管控。一是确保动物防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完善和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免疫档案、养殖档案记录真实、完整,科学规范实施生物安全措施,严格“人流、物流、车流”管理,减少疫病发生隐患。二是确保畜禽粪污治理和养殖场废弃物质资源化利用到位。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完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有效运行。新(改、扩)建规模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或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养殖场要积极应用种养结合就地利用、集中处理协作消纳等粪污处理技术和模式,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三是确保投入品规范使用到位。引导畜禽养殖场科学用药、安全用药,严格执行用药规范和休药期规定。积极推广安全高效替抗饲料添加剂、新型无抗日粮配方技术和兽用抗菌药替代品,应用低蛋白日粮、饲料精准配方和微生物降解处理技术。持续推进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全面实施,扩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范围,推动畜禽养殖投入品规范使用。
(二)指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改造和精细化管理。坚持技术服务与依法监管两轮联动,对照《江苏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和《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指南》,指导养殖场科学设计建设或改造,完善设施装备,改进生产工艺,加强精细管理。除生猪、家禽、奶牛、肉牛养殖场外,增加肉羊、兔、特畜禽等畜种的养殖场,进一步拓展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服务的范围。一是场区布局配套。科学确定动物防疫和环境防护距离,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粪污处理等功能区,实行净污道分设、雨污道分流,动物防疫和养殖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配套,实现养殖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二是设施设备配套。重点普及自动喂料饮水、自动清粪、自动挤奶集蛋、智能环境控制、远程视频监控、生产数据采集分析等现代设施装备,实现畜禽养殖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三是生产工艺和饲养管理规程配套。引导养殖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通过改善饲养环境条件,增强机体抗病能力,提高养殖群体健康水平。通过加强生物安全措施、运用疫病净化技术、抗原抗体监测等手段科学防控动物疫病。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料、节能、饲料营养调控养殖工艺,实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指导养殖场根据不同饲养品种和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实施科学配套的饲养管理规程,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良种良法的生产潜力。
(三)加强县级生态健康养殖场考核评估。组织对当年规模养殖场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应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一是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制订的生态健康养殖技术规范(规程)和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场)考核评估办法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切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避免好高骛远,也要坚守动物防疫、生态环保和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坚持高质量发展目标导向。各设区市应于5月底前完成技术规范(规程)和考核评估办法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报送我厅备案。二是严格县级考评工作责任。县级考核评估是整个考评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技术服务指导精准到位,促进技术规范(规程)进场入户。要实行考评组组长负责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责任。要以优质服务和严格考评推动生态健康养殖理念落到实处,技术得到普及应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县级考核评估-市级抽查复核-省级随机抽查的程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当年规模养殖场户技术规程(规范)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之前考评通过的场要有日常监督计划,通过监督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各设区市按比例抽查复核,省组织随机抽查,对不合格率较高的地区给予通报。对发生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省、市抽查不合格的生态健康养殖场,要及时取消资格。
(四)建设一批绿色生产示范基地。着力打造生产高效、环境友好、过程管控、产品安全、防疫规范的绿色生产示范基地,为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树立标杆。一是建设一批省部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从通过县级考评的生态健康养殖场中遴选一批选址布局科学、养殖设施配套、饲养品种优良、养殖工艺先进、生产管理规范的规模场申请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严格验收要求,确保示范场称号名至实归。鼓励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水平较高的省级示范场参与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二是积极推动绿色优质畜产品认证认定。积极推动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提升生态健康养殖畜禽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增加绿色优质畜禽产品供给,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予以奖补。三是建设一批美丽牧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美丽生态牧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奶牛养殖基地参与农业农村部休闲观光牧场推介活动,按照农林牧有机配套,清洁生产与环境绿化、场容美化有机结合,休闲观光与品牌创建、电子商务等有机融合的发展方向,提高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
三、时间进度
1-5月:开展宣传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积极申请建设部省示范场,明确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应用单位和示范建设单位,5月底前上报名单。5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技术规范(规程)和考核评估办法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并报送我厅备案。
6-9月:省、市、县组织畜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应用和示范建设培训。组织技术骨干深入实地开展技术指导和帮扶建设服务。7月底前完成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场考核。
10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当年规模养殖场(小区)生态健康养殖规程(规范)应用情况进行考评。
11月: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新建设省级示范场验收、当年到期的示范场复检,对县(市、区)考评合格的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场)进行抽查。
12月:各设区市对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生态健康养殖场和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名单(相关附件见苏农牧〔2019〕23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作为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密切农业农村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起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要统筹用好省以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技术提升,推动生态健康养殖场建设水平和生产能力提升。各地要积极争取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和示范建设给予奖补。
(三)强化科技支撑。要充分依托科研院所、省现代农业(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团队,加强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组建专家技术队伍,对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单位和示范建设单位实行点对点帮扶,确保责任到人、服务精准。围绕产业技术需求,集成推广一批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生态健康养殖水平。鼓励参与指导服务的科技人员总结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的应用成效,积极申报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成果奖励。
(四)加强宣传推介。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的理念和主要内容,激发养殖场自愿参与的热情,形成全行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注重总结提炼各地在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推介一批典型模式和案例,以点带面推进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再上新台阶。
附件4
动物疫病防控护航行动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对于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任务艰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落实好《2021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着力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2021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护航行动,方案如下。
一、抓严抓实综合防控措施
(一)夯实基础免疫。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指导做好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工作。强化分类指导,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规模场全面落实常年免疫、程序免疫,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强化防疫监督,组织春、夏、秋三大集中防疫行动,扎实做好补免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双达标。
(二)抓实监测预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不定期开展飞行监测并通报结果。继续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入场采样监测,以2020年度出栏统计数据为基准,县级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要实现年度监测全覆盖,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按县域内不少于2%的比例随机抽样监测。积极推进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自检,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要建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对生猪屠宰企业继续加强留样、环境和在宰生猪的飞行监测工作,严格落实抽检阳性处罚措施。强化县级疫控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技术培训,制定并认真实施年度监测计划。
(三)抓严清洗消毒。持续科学开展灭蚊灭蝇灭鼠和日常消毒、重要时点消毒、突击消毒、应急消毒“三灭四消”活动,推动落实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和运输车辆等清洗消毒工作。3月、5月、7月、9月和11月各组织开展一次集中灭蚊灭蝇灭鼠和消毒周行动,县级负责具体实施,市级负责通过环境监测等手段开展效果评估。持续推动重点场所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实行凭清洗消毒证明转运管理。
(四)规范应急处置。部署开展地方各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整理汇编《全省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手册》。调整充实应急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定期更新维护应急物资。建立举报核查、监督巡查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
二、扎实推进重点改革试点工作
(五)大力推进“先打后补”。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进一步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以县为单位制定2021-2022年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实施时序表,综合运用行政、技术、经济等措施,督促和指导规模养殖场加快实施“先打后补”,确保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到今年底,以县为单位要求至少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先打后补”,2022年底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先打后补”。
(六)加快无疫小区建设和疫病净化。认真总结经验,持续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今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推荐1个养殖企业申报省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加快规模养殖场疫病净化步伐,今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推荐2个养殖企业申报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和评估,并于3月30日前将推荐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建设名单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开展无纸化检疫出证试点。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27号),在优化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基础上,先期在南京市江宁区、常州市金坛区、盐城市盐都区、宿迁市泗洪县等地开展无纸化出具动物B证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的全链条动物检疫监管模式。及时总结试点成效,逐步在全省全面推进无纸化检疫出证,提升检疫监督工作效能。
(八)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扶持培植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内容,大力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侧能力。完善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兽医社会化服务管理机制。学习借鉴连云港市“1+N”模式,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苏中、苏北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苏南地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
三、严格监管严打违法行为
(九)严格检疫监管。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工作。落实检疫与疫病监(检)测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提高检疫把关质量。组织开展产地检疫专项督导,继续落实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情况分级核查制度,提高风险把控能力。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工作。组织开展驻场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和警示教育,提升官方兽医履职能力。严格检疫人员准时到岗、落实屠宰检疫规程要求,突出做好动物进场查验、产品出场把关、重点动物疫病检查等关键环节,确保工作实效。积极推进牛羊禽屠宰检疫工作。探索优化“官方兽医+指定兽医”屠宰检疫模式试点。由各市推荐1家生猪屠宰企业或牛羊禽集中屠宰企业开展试点,采取“官方兽医+指定兽医”方式,由指定的屠宰企业兽医人员负责屠宰检疫操作,官方兽医负责全程监督,探索建立多方协作、定人定岗、职责分明的工作机制,解决屠宰检疫人员不足问题,确保屠宰检疫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十)强化调运监管。一是完善全省指定通道布局。南京、常州、苏州要提前谋划落实新《动物防疫法》关于指定通道的规定,在南京市溧水区、常州市溧阳市和苏州市吴江区增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二是加强检查站管理。各检查站要持续规范查证、验物、消毒等工作,巩固《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20〕41号)的工作成效,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检查站人员配备、待遇保障等要求。三是加强落地监管。利用信息化系统核查、日常监管等手段,重点检查养殖场和牛羊禽等屠宰场是否凭指定通道签章接收外埠动物、是否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等,促进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管理。四是开展百日行动。自4月开始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巩固行动,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
(十一)严格无害化处理。持续优化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以提升环保、生物安全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统筹用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着力推进病死牛羊家禽等集中无害化处理。完善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大力推进保处联动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乱抛乱扔、非法流入市场等行为。
(十二)严打违法行为。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组织专项行动、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涉及票证、耳标、病死畜禽、假劣疫苗以及养殖、运输、贩卖、屠宰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曝光一批违法案件,形成警醒震慑作用。充分发挥检疫出证系统、屠宰场远程视频监控作用,严查注水、注胶、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苏北等线上苗猪交易活跃地区要继续保持对网上非法贩卖苗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防止死灰复燃。
四、切实强化防控工作保障
(十三)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要求,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规范网格运行管理,县级要建立网格化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督促网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规范处置。加快推进网格化管理信息模块应用试点。
(十四)稳定基层体系队伍。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落实兽医卫生津贴等待遇,确保各项防疫工作有机构负责、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合理配置检疫人员,原则上每个乡镇从事产地检疫人员不少于2人,畜牧主产区每个乡镇从事产地检疫人员不少于3人;生猪屠宰企业驻场检疫人员不得低于农业农村部关于驻场官方兽医配置要求,牛羊禽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少于2人。以县级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为抓手,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今年省级在南通、淮安、盐城、镇江四市每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效能评估工作。
(十五)强化防控工作督导。进一步压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基于风险分级的分区防控机制,对防控工作领导不力、组织不力、落实不力的地方,实行目标管理重点县控制挂牌管理,必要时由省、市派驻干部驻县指导。
(十六)全面宣贯《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动物防疫法》宣贯活动,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月、送法下乡、编发宣传画报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抓紧研究制订新修订条款的贯彻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调研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支撑。
附件5
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推动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发展,按照《2021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有关部署要求,2021年在全省推进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方案如下。
一、以扶优淘劣为重点,大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一)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要求,继续将标准化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创建。坚持宁缺勿滥原则,鼓励新获证企业参加标准化创建,全省今年要力争再推荐2-5家企业参加全国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充分发挥标准化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多途径加强宣传,扶持做大做强企业。积极与本级财政会商,制定出台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奖补政策及奖补标准。坚持可进可出动态管理,对发现违法、失信或不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标准化企业称号。
进度安排:3-5月,各地组织开展标准化建设宣传发动,上报今年参加标准化建设企业名单,生猪屠宰企业对照标准开展创建、组织自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适时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6-8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验收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评审。
(二)组织开展屠宰资格清理。生猪屠宰方面:各设区市要结合今年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企业建设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有关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一次资格审核工作,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坚决清理取消卫生条件差、硬件设施差、质量管理差的“三差”企业定点屠宰资格。要组织企业淘汰更换国家要求淘汰的敞式生猪烫毛机和桥式劈半锯等落后设备。省厅将择时安排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报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牛羊禽屠宰方面:深入贯彻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牛羊家禽屠宰管理的通知》,继续大力推进牛羊家禽屠宰“集中屠宰、集中检疫、规范管理”,严格产品凭屠宰检疫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屠宰检疫验讫标志标识、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出厂销售。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屠宰检疫的,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环保不达标的依法移交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对已经取得集中屠宰资格的牛羊禽屠宰企业,要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车间内按户分房间屠宰、多种畜禽共用同一屠宰车间、未采用悬挂屠宰等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责令整改。要针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部分规模家禽养殖企业活禽销售难、屠宰加工难的问题,优先支持较大规模家禽养殖企业自建屠宰加工车间,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全产业链经营。
进度安排:6月底前,完成辖区生猪屠宰企业审核。7月底前将审核及处理结果上报省厅。8月底前完成牛羊禽屠宰资格“回头看”活动,并上报“回头看”情况。9-11月,省厅组织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二、以兽医卫生检验为重点,切实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三)严格品质检验管理。以生猪屠宰为重点,组织开展肉品品质检验规范行动,切实解决线上无岗、岗上无人等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落实岗位设置要求,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宰前检验(进场查验岗、待宰巡查岗、送宰检验岗)和宰后检验(头部检验岗、体表检验岗、内脏检验岗、胴体初验岗、复检与盖章岗),宰后检验岗位要求在生产线上准确标示,各岗位有检验操作台和刀具消毒设备。落实人员配备要求,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单班生产能力配备品质检验员,品质检验人员要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屠宰时必须在岗,全省品质检验员统一着红色工作服(屠宰操作工着灰色工作服、官方兽医着白色工作服)。落实检验操作要求,要求做到“有宰必检、全程同步、逐头检验、一猪一刀”,通过组织开展品质检验技能培训、考核、大比武等活动切实加强培训,县级要对品质检验人员逐人考核、逐家过关,切实提升品质检验员岗位操作技能。落实记录档案要求,要求日进日清(静养待宰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按批屠宰、按批归档、一日一档,有关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2年。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
进度安排:生猪屠宰品质检验规范行动将作为今年屠宰管理工作的重点。4月底前,各屠宰企业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4-5月,省肉食品协会组织开展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骨干技能培训,各县组织对辖区内屠宰企业品质检验员开展全员培训。5-6月,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辖区内屠宰企业开展检查及人员考核。7月底前,各设区市上报品质检验规范行动总结。8-11月,省厅组织开展抽查。
(四)严格动物防疫管理。严格非洲猪瘟自检,认真贯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严格落实非洲猪瘟自检有关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室建设,规范留样管理,定期开展比对考核和飞行监测,县级年内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飞行监测不少于2次。严格清洗消毒制度,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落实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屠宰车间、病害产品存储间、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场所清洗消毒制度,健全台账记录,推进生猪和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全面实施凭消毒证明出厂制度。严格猪血储运管理,完善猪血收集储存设施设备,实行封闭输送和储存,严格猪血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出厂制度,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严格无害化处理管理,对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需要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做好处理、交接等工作,规范无害化处理记录台账,确保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全部无害化处理。
三、以严格监管为重点,着力强化重大风险防范
(五)切实强化屠宰企业日常监管。要切实履行屠宰行业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履职尽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每家企业每年开展1次年度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检疫、环境卫生管理、非洲猪瘟防控措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参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要求,加强牛羊禽集中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严查入场把关、产品出场有证有标识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突出“瘦肉精”监测,严格按照“批批检”有关要求,按时上传监测数据。切实加强远程视频监控巡查,对辖区内屠宰企业所有摄像头,市级每周至少巡查1次,县级每周至少巡查3次,结合智慧动监系统屠宰生产数据开展排查,做到日常巡查有记录、发现线索有移交、问题处置有结果。对可能存在屠宰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屠宰企业,加大暗访和飞行检查力度。要注重实效,以动态检查为主,对标查短,逐一整改销号。
(六)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扎实开展液氨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96号)有关部署要求,6月底前完成涉氨畜禽屠宰企业液氨使用情况排查,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边查边改,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12月底前组织明察暗访,排查治理风险隐患,逐条逐项整改闭环。督促完成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组织宣传发动,将省政府《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和风险报告系统操作说明发放到每一家企业。3-4月份,指导企业全面辨识液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风险档案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3-6月份,组织所有企业完成网上风险报告工作。我厅将对各地企业风险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月调度。进一步明确涉氨冷库出租管理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再排查,畜禽屠宰企业涉氨冷库原则只能服务宰后的肉品冷藏(冷冻),不得对外出租或存放与本企业屠宰活动无关产品。因经营需要确需对外出租或经营其他产品的,要求另行注册企业单独运行,运营区域及人员要与屠宰区域分割,并责成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七)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强化屠宰环节违法行为排查和整治。生猪屠宰环节要突出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药注水等重点违法行为,牛羊屠宰环节要突出“瘦肉精”、注水等重点违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完善违法线索核查制度,对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按照属地负责原则,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重大违法线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附件6
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饲料行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饲料行业规范有序发展,2021年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深化饲料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水平。
二、优化行政服务,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一)认真做好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委托衔接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0〕104号),将饲料添加剂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各地要明确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紧做好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为提高审核技术水平,规范许可审批行为,省农业农村厅将于3-4月举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和充实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人员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水平,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程序,确保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审查尺度的一致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常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原料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规范》执行、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各设区市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监督检查要求做到全覆盖。对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各开展一次监督抽查。4-6月、8-10月我厅将组织两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四)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专项检查。各地要组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认真学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标签》(GB10648-2013)等对产品标签的要求,并进行产品标签自查自纠,及时停用不规范的产品标签、修正产品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5-10月,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省市县分别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签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添加等严重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五)加强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对应当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督促相关生产企业依法生产、规范标示,指导水产养殖者合理使用。开展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专项整治,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抽样监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与监测。4-6月、8-10月我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随机抽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抽取样品,开展质量、卫生、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检测。
(七)加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将重点围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植物性饲料原料、发酵饲料等产品,有针对性地采集样品,检测筛查禁用物质、未知添加物、霉菌毒素等风险物质,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地要积极配合开展样品调查、采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风险预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加强养殖环节“瘦肉精”排查监测。各地要高度重视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出栏监测和飞行检查力度,以肉牛、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对养殖场库房、料槽料、动物尿液等开展检查抽样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及时通过“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用系统瘦肉精检测模块”上传。检查、监测过程中如发现疑似物质和疑似阳性尿样,应及时封存样品或对畜群采取控制措施并采样送至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一经确证“瘦肉精”或发现藏匿、买卖及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九)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全面推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压紧压实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管控措施、报告较大以上风险的主体责任。摸清我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风险分布状况,建立健全较大以上风险档案,形成安全生产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指导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加强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开展粉尘爆炸风险隐患专项整治。以企业自查、市县抽查、省级督查的方式开展为期一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粉尘爆炸风险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是否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掌握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是否具有防爆功能;是否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配备合适的除尘设备、采用合理的除尘方式;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2-4月企业自查,5-9月市县抽查,7-10月省级督查。
(十一)开展饲料行业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专项摸底排查。各地要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摸底排查,详细掌握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危险化工工艺类型、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情况,建立饲料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数据库。督促企业按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整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4月企业自查,5-9月市县抽查,7-10月省级督查。
请各地高度重视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及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分析不足,提出措施,各设区市分别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下半年饲料行业管理工作总结和饲料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联系人:冯三令,联系电话:025-86263917,邮箱:jssslgzbgs@163.com。
附表:饲料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表
饲料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基本情况:
现有数量 | 今年新增 | 今年续展 | 今年关停、注销 | ||
企业数量 | |||||
生产许可证情况 | 配合、浓缩、精补料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
单一饲料 | |||||
饲料添加剂 |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二、饲料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市级 | 县级 | ||
会议培训 | 次数 | ||
参加人次 | |||
现场检查 | 参与人次 | ||
检查企业数量 | |||
查出问题(项次) | |||
已整改问题(项次) | |||
产品抽检 | 抽检样品批次 | ||
合格样品批次 | |||
违法违规情况查处 |
附件7
兽药行业提档升级工作方案
为学习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推动兽药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2021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有关部署要求,2021年在全省推进兽药行业提档升级,方案如下。
一、严格标准,推动兽药行业提档升级
(一)大力推进新版兽药GMP实施。深入贯彻实施农业农村部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有关要求,将2021年作为全省新版兽药GMP实施重点推进年,有序组织,大力推进。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在开展新版GMP宣贯培训基础上,聚焦企业实施新版GMP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弱点,针对性组织开展软件、硬件、政策方面的培训,加深企业对新版兽药GMP的理解,全面提升兽药GMP实施水平。二是切实强化指导服务。积极开展“走帮服”,走进有帮服需求的企业开展指导,帮助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对照新版GMP要求,从产品品种和剂型选择、生产车间改扩建、设施设备选型配备、工艺路线研究、原辅料筛选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方案,尽早尽快做好升级改造,引导条件差、技术落后的企业加快转型。三是严格把握验收标准。市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材料要严格把关,逐一核实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签署审核意见。现场检查验收严格执行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验到底,杜绝前紧后松、标准下降。
(二)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管理。一是更新兽药GSP检查员队伍。针对近年来各地机构改革、兽药管理人员调整等情况,组织开展新一轮兽药GSP检查员遴选、培训、考核,更新全省兽药GSP检查员队伍,提升检查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保障兽药GSP工作开展需要。二是严格兽药经营准入许可。组织开展《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修订,增加兽药追溯管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等要求。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和实施细则开展兽药经营准入许可,加强申报企业软件、硬件、人员等要素审核。三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兽药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产品出入库台账,严厉打击经营违禁物质、非法非洲猪瘟疫苗、向养殖企业销售兽用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度安排:7月底前完成《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修订和兽药GSP检查员推荐、遴选工作。9月底前完成兽药GSP检查员培训、考核,公布新兽药GSP检查员库名单。
二、多管齐下,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
(三)大力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一是加大畜禽养殖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宣传和培训,促进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的重要意义,规范合理用药。认真总结减抗试点成效,梳理不同畜禽品种养殖减抗模式,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扩大畜禽养殖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范围。调整省级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企业申报门槛,适度降低参与试点企业养殖规模。加大试点组织力度,广泛发动积极参与,鼓励更多企业参加减抗试点行动,2021年组织申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企业65家,到年底全省参加试点养殖企业超过150家。三是严格开展减抗效果评价。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严格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要求开展评价。同时做好达标养殖场的追踪管理,发现违规使用兽药、不执行减抗计划、抗菌药使用明显上升等问题,查实后立即取消达标养殖场资格。
进度安排:4月20日前,完成参加第四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省级试点工作养殖场的报名材料汇集上报工作。10月3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辖区内第三批参加试点的养殖场开展减抗效果初评,并将减抗效果达到试点要求的养殖场名单上报省农业农村厅。12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市级初评的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进行现场评价。
(四)深入推进兽药二维码全链条追溯管理。一是加大追溯工作推进力度。结合全省“智慧畜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体系。将兽药追溯管理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赋码或未及时上传的兽药生产企业,以及经营未赋码兽药产品的经营企业,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兽药全链条质量追溯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兽药追溯管理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针对兽药经营企业追溯运行率偏低等问题,定期统计分析各地追溯工作运行情况,对追溯运行率持续偏低的地区进行点对点通报。三是扩大养殖环节追溯覆盖范围。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二维码追溯全覆盖的基础上,引导、推动养殖企业开展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不断扩大养殖环节追溯覆盖范围,将参加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养殖场纳入追溯试点范围。
(五)切实强化“检打联动”制度落实。一是强化监测监控。继续实施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兽药产品质量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力度,2021年完成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300批。积极开展兽药中非法添加物风险筛查监测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检查频次和检查要求,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各类主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对重点企业的重点监督检查。三是强化执法查处。对抽检不合格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控产品,严格开展调查处理和结果跟踪,严厉打击使用违禁物质、中兽药中添加化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严格实施从重处罚。
三、压实责任,提升兽药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六)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一是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兽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风险管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监管。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兽药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理念,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证照和许可,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采取多种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积极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加强部门联合检查频次,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家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七)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持续开展兽药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整治。落实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一年小灶、三年大灶”的要求,继续加强兽药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大督查力度,狠抓问题整改,切实规范兽药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管理。二是切实加强兽用敌百虫经营使用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96号)要求,全面排查涉及兽用敌百虫经营企业和养殖场使用情况,摸清底数,建档造册,强化风险管控,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8
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和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运输车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生鲜乳运输全链条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奶畜养殖环节监管。持续推进奶畜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和支持养殖场户改扩建和家庭牧场发展,加强奶畜散养户的规范引导。继续加强对奶畜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八项记录”(生鲜乳生产记录、兽药使用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鲜乳销售台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的监督检查。严格奶牛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药抗菌药和激素类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生鲜乳中添加β-内酰胺酶等违禁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鼓励养殖企业参与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以奶畜散养户为重点,加强奶畜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检查,确保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严把生鲜乳收购运输准入关。各地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准入门槛,规范办证程序,禁止向未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收购许可证。对养殖加工一体化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或奶畜养殖场,择一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跨区域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由生鲜乳运输车所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日常监管。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检查,督促生鲜乳收购站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购、销售、检测、留样、清洗消毒等各项记录,加强挤奶、制冷、储存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生鲜乳销售和运输交接管理,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乳品加工企业认真执行交接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依法吊销或收回其证照,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规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换证工作,对逾期未换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予以注销。
(四)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完成部级和省级生鲜乳例行监测、飞行检查、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等检查、抽样、监测工作。要在做好部、省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订和实施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管监测全覆盖,并将奶牛养殖场户纳入监管监测范围。
(五)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措施,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乳品企业与奶农双方应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要严格执行《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对非法收购、无证运输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从重处罚,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六)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奶畜规模场网上备案管理,完善奶畜养殖场基础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全国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及时登记、上传、变更和注销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变化情况。探索建立生鲜乳收购站远程视频监控、运输车GPS定位和储奶罐实时温度监控等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推进推进“智慧畜牧”生鲜乳监管平台建设,提高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请各地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及时认真做好监管工作总结,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措施,各设区市分别于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下半年总结报告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业处。联系人:冯三令,联系电话:025-86263917,邮箱:jsssxrgl@163.com。
附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附表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表
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最新)
1、奶站 | 2、生鲜乳运输车 | |||||||||
奶站总数量(个) | 乳企奶站(个) | 养殖场奶站(个) | 合作社奶站(个) | 机械化挤奶站(个) | 机械化挤奶率(%) | 运输车总数量(辆) | 生鲜乳收购站自有(辆) | 乳制品企业自有(辆) | 租用(辆) | 其他(辆) |
监测执法情况(2020年)
1、检查 | 2、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3、查处 |
| |||||||||||
检查奶站(站次) | 检查运输车 (车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抽检总批次 | 市县安排监测资金 (万元) | 市县抽检批次 | 生鲜乳收购站(个) | 生鲜乳运输车(辆) | |||||||
整改 | 取缔 | 吊销 | 整改 | 取缔 | 吊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