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苍南县落实全省建筑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2021年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建建函〔2021〕195号)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2021年温州市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21〕76号)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全面彻底排查我县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和合同履约情况等,努力实现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行为,全县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得到提升,建筑市场环境得以优化。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
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2、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未落实等其它市场行为问题。
3、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各项目部要根据《2021年苍南县落实全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落实具体措施。
2、开展企业自查。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全县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要认真对照《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准确客观填好自查表,建立工作台账。并于7月20号前将自查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县住建局建筑业科(苍南县住建局326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1、全面排查(8月-9月底前)。县住建局将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逐一排查,认真查找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细化治理内容,拿出实招硬招。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建市规〔2019〕1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
市住建局将结合2021年度建筑市场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检查计划,在8-9月份对全市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2、迎接省级督导抽查(10月底前)。
全力配合省厅督导组做好专项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及时发现解决好类似问题。
苍南县住建局建筑业科联系人:吴克溯,0577-59896037;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建造师):
总监理工程师:
附件1-1
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 | |
2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 |
3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 | |
4 |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
5 | 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 | |
6 |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 |
7 |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不一致 | | |
8 | 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9 | 未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 ||
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 |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2
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自查项目 |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行为 | 1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 |
2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 |
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分包)单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 |
4 |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 | |
5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 | | |
6 |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 | |
7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 | |
8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 | | |
9 |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 | | |
10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 | |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挂靠行为 | | | |
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 12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 | |
1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 | |
14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 | | |
15 |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 | | |
16 |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 | | |
17 |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 | |
1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 | | |
建设程序 | 19 |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
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 | 20 |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 ||
21 |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 |||
22 |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 |||
23 | 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 24 | 未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 | ||
25 | 未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 |||
26 | 未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 | |||
27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3
监理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 | ||
2 | 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 ||
3 | 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
附件1-4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
2 | 项目负责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 ||
4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约定与使用不一致,未在财务账户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 ||
5 | 建筑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考勤记录 | ||
6 | 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金额等提供履约担保 | ||
7 | 未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未制定赶工措施 | ||
8 | 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到位 | ||
9 | 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非中标单位签订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
附件1-5
合同履约自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自查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 | 情况说明 |
1 | 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
2 | 合同中保证金、进度款支付比例约定条款与本省规定不符 | ||
3 | 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 ||
4 | 合同内容存在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 | ||
5 | 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支付的约定与本省规定不符,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 ||
6 |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规范办理签证手续 | ||
7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 | ||
8 |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当由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履约条件 | ||
9 |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规范的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及批复索赔报告 | ||
10 |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变更、索赔款项 |
自查人员: 联系电话:
注:存在自查内容所述问题的,在自查情况栏中填“是”,若不存在则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