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艺术收藏品回购下的非法集资

时间:2022-04-11 09:52:37 来源:网友投稿

(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重庆 400030)

【摘要】:保值回购作为营销手段具有合法性,其运作方式给不法分子留下操作空间,本文结合非法集资的特点对收藏品回购非法性和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预防非法集资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值;回购;非法集资;预防

一、非法集资概述

所谓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这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一次给非法集资赋予了明确的定义。

非法集资通常有以下几种典型特征:

1、主体违法

违法性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界定,一是主体违法,即集资的主体没有取得合法的资质,具体而言就是集资主体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而私自向公众社会进行集资行为。二是集资程序的违法,程序违法体现在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或者利用虚假手段骗取有关机关的批准而进行的集资行为。

2、对象不特定

非法集资中涉及的集资行为特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由于特定和不特定对象在投资理性和影响社会稳定程度上的显著差别,法律对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活动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向不特定对象的集资,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无论其形式如何,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这是因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即社会公众,往往欠缺投资知识,不了解投资活动的规律,不能鉴别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由于牵涉人数范围较广,而涉及公众又难以承担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损失风险,向其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大恶性。

3、隐秘性

这里所谓的隐秘性并非指非法集资的主体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时候的行为隐秘,而是指其非法集资的手段隐秘,因为现在的非法集资行为往往会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例如虚构股权上市吸纳资金然后捐款潜逃,再例如本文讨论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艺术搜藏品为工具,约定回购价,吸纳公众资金,然后捐款潜逃的情形。而这些非法集资的手段往往有一个共性,即对外很少用简单的借贷方式来完成集资行为;而往往是通过虚构一种交易,而这种交易的通常做法是回购。

4、承诺还本付息

虽然非法集资越来越具有隐秘性,并且一般不采用简单的借贷方式来吸纳资金,但是一旦剥开非法集资的外衣我们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核心本质存在一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承诺行为。而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二、艺术品回购市场下的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新外衣——收藏品回购市场

所谓艺术品保值回购,就是藏家在画廊等艺术品交易机构购买艺术品时,机构以协议的方式承诺,如果藏家若干年后因为对该艺术品的增值不满意等原因希望“退货”,机构将以当初的交易原价回购该作品。机构甚至承诺,对于机构指定投资的艺术品,买方在协议期内还可享受一定年息收益。

(二)艺术品收藏品回购市场下非法集资的危害

艺术品的回购和流转本身是对艺术家和艺术品反映出来的一种艺术成就和艺术价值的一种肯定方式;对于收藏者来说是一种对艺术的追求或者保障。但是一些人借用“回购”来进行非法集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随之而来的是恶意操作某些并不具有高艺术价值的作品,这就严重影响和扰乱了正常的艺术品交易。同时那些承诺回购溢价越高、听起来越诱人的很可能背后就藏有一个吸金骗局,这种骗局也直接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后,而在这种恶意炒作下,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也广泛。

上述非法集资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反映出非法集资的几大危害。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非法获取资金为目的,二是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广泛。那些渴望通过投资致富的普通大众,一部分参与艺术品回购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期望值过高,有的甚至还幻想短时间获得高额回报。而一旦这些廉价作品的虚高泡沫被戳破参与者的财产利益将遭受到严重损害,极易连带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预防艺术品回购市场的非法集资

(一)建立健全艺术品市场相关规范

1、健全艺术品价格评估体系。

第一,建立第三方文化艺术品评估体系。

2011年,为促进我国艺术品鉴定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持续发展,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如何建立文化艺术品诚信评估体系做出重要指示,由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立项,文化产业研究所落实,委托中国收藏家俱乐部组建课题组专家委员会,创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文化艺术品评估体系。这套“第三方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体系”采用“6-2-2”式的标准化机构评估方式,即“科学规范流程+科学鉴定+经验鉴定”的鉴定评估方法构架。其中,依靠标准化程序手册打分的占比60%,依靠仪器和科技手段打分的占比20%,剩下20%由专家经验判断。

第二,适用的有约束力的评估准则。

首先是应该完善艺术品的各项评估准则,目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发布了26项评估准则,涵盖了业务操作、职业道德和业务质量管理等主要执业领域和执业流程,这些准则能够有效指导评估实践,提升执业质量。2012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评协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提示》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珠宝等特殊资产抵质押贷款产生的经营风险。然而艺术品涵盖广,且其中包含众多无形资产,并且现有标准的执行力较弱,因此,仍然需要加强统一的评估准则的建立健全。

(二)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非法集资相关罪名的打击范围、类型, 应该严格界定非法集资、商业集资和民间借贷三种行为。商业集资以及民间借贷属于合法行为,而非法集资则属于违法行为。合法集资行为客观上能使社会闲散资金加快流动,并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有利于缓解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困难,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即使非法集资事实已经形成,但只要不是出于集资者主观犯罪故意的,应在尽量减少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慎重考虑对其行为的定性。

2、建议取消类罪死刑、加大民事追究力度。

首先,非法集资类罪不是暴力型犯罪,对人民生命安全没有直接影响,从刑法原则上来看生命刑重于财产刑,財产刑重于资格刑,对某种行为进行惩治时,原则上应适用与犯罪行为侵犯的权益性质相同的刑种。如果刑罚剥夺的权益价值大于了其侵害的权益价值即是不公。

3、立法给合法、健康的集资行为予以肯定。

从正面明确合法民间集资的范围,将有合理的生产经营需要的“非法集资”活动合法化,同时严格區分间接融资行为与直接融资行为,将以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为目的的直接融资行为排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外。

(三)发展金融市场,推进多种经营形式

金融行业虽然经营的产品各不相同,但对于贯彻宏观调控政策、调节市场资金流动、推动生产生活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产品相对单一,创新不足,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大力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增加居民的投融资渠道,给予民间资本更多升值空间,减少民间闲散资金量,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集资的发生。

一是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挥国债对于金融市场的促进作用,或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二是要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恪守诚信公平,实现互利多赢,挽回已对股票市场失去信心的居民。三是要大力发展基金市场。加强理财意识的宣传,推出更多符合居民需求的基金产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四是要准许金融机构多样化经营。创新更多符合市场运营的金融产品,提供更多市场认可的服务项目,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刘 曦 . 集 资诈骗罪研究 「D〕. 上海 : 上海交通 人学 ,2007

[3]刘仁文、田坤:《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探析》,载自《法学研究》,2012年第 1 期。

[4]李有星、范俊浩:《论非法集资概念的逻辑演进及展望》,载自《社会科学》,2012

推荐访问:回购 收藏品 警惕 艺术 非法集资

版权所有:天海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天海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天海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0209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