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案文学的嬗变看元代公案剧的特质

时间:2022-05-26 16:36:01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简介]陈建华(1974-),男,湖北洪湖人,武汉大学文学院博士生,湖北经济学院艺术与传播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戏剧文学研究。

[摘要]时代不同,文学的风貌各异,即便是同类题材的作品也大异其趣。从唐代到元代,公案文学的发展既有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又有内在特质的差异。大体而言,此期的公案文学作品循着以下的发展路径:写作手法上由实写转向虚拟,关注焦点由精察转向公正,人物刻画由能吏转向清官。

[关键词]虚拟;公正;清官

[中图分类号]1207.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7)06-0836-05

元杂剧公案剧是公案文学发展的一个转折点。由于元代的民族压迫和吏治弛坏,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的反抗,一种希望的呼吁,导致具有政治批判意义的“公案”杂剧的繁荣。这也是元代公案剧不同于唐宋公案小说的显著特点。在这一话语背景下,考察公案剧的写作手法、关注焦点及人物刻画,就会发现公案剧与唐宋公案小说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写作手法——由实写转向虚拟

唐宋文言公案小说多具有实录性质,追求真实;出于艺术需要,宋代白话公案小说开始虚构;元公案剧则依照本事、虚拟挪移,意在借古讽今、借古喻今。

一般而言,文言公案小说用的是史家笔法,基本上按照社会生活中执法故事的原形原貌,稍事修饰渲染,一般不作夸张变形和虚构幻造。唐代公案小说多描写当世的故事,具有时代特点。其主要表现为:(1)描写了一部分唐代宫廷大案,如《法书要录》中《赚兰亭序》写唐太宗李世民窃取王羲之书法典范《兰亭序》之事,《纪闻·裴伯先》写武则天残酷迫害李氏宗室及李唐旧臣之事,《大唐新语·王皇后》写武则天迫害王皇后之事等等。(2)本朝文人如郭正一、颜真卿、赵涓、李德裕、李夷简、孟简等作为故事主人公大量出现在公案故事中。(3)唐代已开述时事谈掌故的风气,一批公案故事在唐代确有其事,这些公案小说有足采择以补史乘之缺的可贵资料。宋代专门纪录“公案”的笔记著作,其编纂不是出于文学的自觉,而是出于指导司法实践的实用目的。和凝、和山蒙的《疑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和宋慈《洗冤集录》等,其资料多取自《后汉书》至《唐书》的史书传记及当时现实案例。另有散见于《太平广记》、《醉翁谈录》、《绿窗新话》、《涑水记闻》、《梦溪笔谈》、《夷坚志》、《齐东野语》等笔记野史中的公案小说,其取材与公案笔记专著一样,既有各种书籍的记录,同时又有时事,但以时事为主。总体来说,宋代作家偏重写实,面向人生,注目于现实世界。流风所及,“宋代小说家注重史才,追求实录,讲究情理,比较注意生活的逻辑”

伴随着文化重心下移、作为民间叙事的白话公案小说(话本)逐渐崛起。话本作为平头百姓通过通俗文学讲述自己的历史记忆和历史接受的一种方式,它的基本性格是民间性的,其叙事充满想象和虚构,而不是官方学者所醉心的“事事能够对号入座”的历史叙事方式。为了吸引更多听众,话本必须摆脱笔记粗陈梗概式的简洁写法,增加更多的文学因素,使情节更加曲折动人、人物形象更加丰满等。

郑振铎《元代公案剧产生的原因及特质》认为:“宋代的‘公案传奇’,只不过是一种新闻,只不过是说来满足听众的好奇心的,至多也只是说来作为一种教训的工具的。在其间,我们只见到情节的变幻,结构的离奇,犯罪者的狡猾,公差们的精细。”并说“元代公案剧的写作是带着一腔悲愤,要借古人的酒杯以浇自己的块垒的,所以把古人的公案故事写得更为有声有色,加入了不少的幻想的成分进去。”粗略地看,元杂剧也有取材史料的兴趣,以公案剧中的包公戏为例,据考证,《蝴蝶梦》本事出自东汉刘向所编《列女传》卷五《齐义继母》,《灰阑记》的本事出自东汉应劭《风俗通》,《盆儿鬼》出自元遗山《续夷坚志》卷四《王生报冤》,《神奴儿》的情节出自干宝《搜神记》卷十六《苏娥黄泉告状》,《留鞋记》出自刘义庆《幽明录·买粉儿》,《张千替杀妻》与唐人沈亚之《沈下贤文集》记载的《冯燕传》相似。但公案剧与公案小说对史料的处理方式已有很大分别。公案小说处理史料,要么采取再现式,务求故事之真(文言公案),要么采取渲染式,务求故事生动(白话公案)。元杂剧仅以史料作为一个由头,一个背景,一个借以展开故事、塑造人物、表达观念的载体。王国维曾经指出:“(元剧)关目之拙劣,所不问也;思想之卑陋,所不讳也;人物之矛盾,所不顾也。彼但摹写其胸中之感想,与时代之情状,而真挚之理,与秀杰之气,时流露于其间。”其实,元剧仅仅是借这些故事的“壳”表达民间对社会及历史的一种观察,一种集体记忆,一种思想、情感、愿望,它所追求的是情感真实,并不以再现历史真实和营造生动曲折的故事为旨归。就像包公戏的本事尽管出自不同朝代,但都收于包拯的名下,元杂剧将人物、时间、地点、情节改头换面,意在收到雪里芭蕉之效。

深入考察公案剧题材来源,我们发现除取诸史书外,更多公案剧题材来自民间传说以及话本等讲唱文学。在写作技巧上,作家们通常采取模糊年代或者演述古事的叙事策略,假托朝代,隐晦事实,其实际用意在于以叙述古事讽刺今人,用前朝的官宦来反映元朝的高压极权,使现实和理想得到统一。从而表现一定的主题。拟古的方式是文学对抗政治高压的常用策略,元杂剧也不例外。《元史·刑法志》三有“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同法第四有:“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元典章》七五,刑部十九“杂禁条”说,世祖、武宗、仁宗各朝都有禁唱词话、禁唱货郎、禁集众赛社等法令。这些禁令对元杂剧特别是反映社会不平和具有暴露性的公案剧的创作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不触犯禁忌,避免对执政者正面的攻击,元杂剧用包拯、王倚然、张鼎、李圭、张商英这一类人物充任断案官,以挪移、附会之法,将元代所特有的法制问题蕴含其中,比如《窦娥冤》、《罗李郎》中提到的“羊羔儿利”,《蝴蝶梦》中提到的“盗马贼”,《货郎旦》提到的“欺侵窝脱银’’等等。元杂剧表面上似乎在讲历史故事,但实则反映当下生活,实则虚之,虚则实之,虚实相生的方式很好地保持了作品的批判锋芒和斗争精神,元杂剧也因社会批判性与政治批判性成为著名的控诉文本,成为千古独绝之文字。

二、关注焦点——由精察转向公正

在关注焦点上,唐宋文言公案小说重点关注的是精察,宋白话公案小说关注重心作案本身和冤案,元杂剧更关心社会公正。

唐宋文言公案小说将叙述重心放在表现执法者的司法才能方面。唐人文言公案小说对丰富的断案手法津津乐道,计有推理法、据证法、用谲法、刑侦追踪等。这些小说案情复杂、破案高明、结撰精美、堪称绝妙。宋初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的用意本来就是编集前人的判案故事,为后人提供司法借鉴。《太平广记》、《醉翁谈录》、《绿窗新话》、《夷坚志》等书中的公案小说,也主要突出官员如何运用智能破案。《太平广记》甚至干脆将公案小说列入“精察”类。

“京师老郎”们在欣赏情趣、关注重心上与文人的自我讴歌大异其趣。他们以说话为生,必须迎合满足市井细民的欣

赏习惯、欣赏情趣与审美特性。这促成了公案文学发展轨迹的变化,也促使公案文学关注重心的转移。在话本中,公案文学的内容已发生某些新变:一、重案情轻审断。小说以具体案情为叙写重点,官员断案的比重渐少,受害者和作案者成为作品的主人公,断案官降到次要地位。如《合同文字记》中包拯只是“取两纸合同一看,大怒,将老刘收监问罪”,断案的叙述就此了了几笔-小野四平说:“宋代的公案小说,与其说是以描写特定的裁判乃至裁判官为特色的所谓裁判小说或侦探小说,毋宁说作为取材于裁判事件的人情小说的性质更为强烈。”这一论断正道出了宋代公案小说关注重心的转移。二、话本中出现了一股描写冤案的风潮,表现了民众对司法现实的关注及对法律制度的反思。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否倾注了更多热情。《错斩崔宁》、《错下书》、《错认尸》、《错勘赃》等公案小说都写到了冤案,它们将批判的锋芒指向了昏聩颟顸的封建官吏。

元杂剧虽然开始了文人写剧的刚代,但公案剧在内在精神上继承了宋代白话小说的特点,其重心不在“制谜,,与“揭谜”,对破案过程并不特别在意,相反,冤狱问题、社会公正问题却一再被提出来。这一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综观元杂剧公案剧,只有《魔合罗》、《勘头巾》、《陈州粜米》、《灰阑记》等剧目是通过断案官的主观努力破案的。相当一部分公案剧,如《鸳鸯被》、《杀狗劝夫》、《合汗衫》、《救风尘》、《潇湘雨》、《神奴儿》、《盆儿鬼》、《荐福碑》、《酷寒亭》、《遇上皇》等,断案不是剧作的主要情节,断案官也不是剧作的主要人物,他们只是作为象征司法权力而存在,他们往往出现在第四折,此时案件也因为与断案官毫不相干的因素的介入已经水落石出,断案官只要宣判结果即可。此类剧作,正义的实现依赖偶尔的机缘而非司法者的努力,其主旨显然另有所指,并不在于歌颂执法者的才能与品质。

(二)唐宋文言小说中极力描写的各类断案术在元杂剧中虽有所体现,但元杂剧中即使是清官的断案手段也有着很强的非技术化倾向,最明显的莫过于对刑讯的态度。元代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拷讯,不得辄加拷掠,严禁惨毒刑具,滥施酷刑。元杂剧中对酷刑也进行过控诉,如《魔合罗》中的张鼎说“人命事关天关地,非同小可。古人云:系狱之囚,日胜三秋,外则身苦,内则心忧,或笞或杖,或徒或流。掌刑君子,当以审求,赏罚国之大柄,喜怒人之常情。勿因喜而增赏,勿以怒而加刑。喜而增赏,犹恐追悔,怒而加刑,人命何辜。这的是霜降始知节妇苦,雪飞方表窦娥冤。”《救孝子》剧中的王俯然也说“囚人如锅内之水,祗候人比着柴薪,令史比着锅盖,怎当他柴薪爨炙,锅中水被这盖定,滚滚沸沸,不能出气,蒸成珠儿,在那锅盖上滴下,就与那囚人衔着冤枉滴泪一般。”但这种反思既不是从制度层面控诉刑讯的不人道,也不是从技术层面否定刑讯之不可行,而仅仅是断案官所认定的好人被打时所表现的侧隐之心,一旦认为被告有罪,清官同样使用严刑逼供。彭镜禧说,“包公无疑和贪官奉行同样的司法哲学,他对利用刑讯逼供,没有表现出丝毫不安。”清官用起刑来并不比贪官仁慈多少,如:宣称“从来三尺贵持平,莫把愚民苦用刑”(《留鞋记》)的包拯“下脑箍,使拶子”,不分青红皂白将人“打的来皮开肉绽损肌肤,鲜血模糊,恰浑似活地狱”(《蝴蝶梦》);声称“勿因喜而增赏,勿以怒而加刑”的张鼎在仅仅认为高山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就吩咐差人将他“一步一棍打来”;《杀狗劝夫》中王倚然审孙大一上场就说“这桩事不打不招,左右,拿这大的下去,好生打者”。这是一种典型的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虽然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性,正义的获得因为手段的不正义而变得暧昧可疑,但也不难看出,元公案剧对刑侦技术的关注的确不如唐宋文言公案那样强烈了。其次,元剧中正直的司法者总是本能地站在受害者一边,他仿佛无需审理,一眼就能识别出谁是罪犯、谁是受害者。在最极端形式中,他们甚至能根据生活经验,单凭人的相貌就可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三)元杂剧中一部分作品,描写的诉讼事件本身并不复杂,甚至个中是非曲直常常是简单明了的,只要官吏清廉、正直,就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困难倒是在于一些权豪势要的权势很大,大到足以震慑审判者,而官吏们又过于贪酷,接受贿赂而不问是非。清官们面临的问题是愿不愿执法和敢不敢执法的问题。如《延安府》、《鲁斋郎》、《生金阁》、《蝴蝶梦》等剧。

(四)大部分公案剧的情节都选择了“受冤一洗冤”的情节模式,从这一点上说,元杂剧继承了话本对冤案关注的特点。元剧中冤案的形成不仅因为断案官的昏聩无能和任意用刑,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者的故意颠倒黑白和权贵的草菅人命。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成为民众关心的一个重点,元剧作者将怀疑指向了法律与法律制度本身。在元剧中,先秦两汉时期涉案描写中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再一次被提了出来:国法对位高权重的皇亲国戚是否适用?《蝴蝶梦》中的王婆说:“使不着国戚皇亲、金枝玉叶;便是他龙孙帝子,打杀人要吃官司。”该剧一反传统雅文学中普通百姓面对权豪势要的欺凌而忍气吞声的软弱形象,赋予王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制观念和反抗精神。这种精神在处决鲁斋郎、庞衙内、白衙内等花花太岁时也有所表现,这种观念与法家“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思想又有相似之处。元杂剧毕竟主要表现的是平民大众朴素的法律意识,一旦认识到皇帝不可期,清官只是凤毛麟角,他们只好越过法律去惩罚罪恶,就像《酷寒亭》一剧中,李公弼依法判郑嵩流放,而恶人仍逍遥法外,此时,绿林豪杰宋彬出现,杀死与郑嵩后妻通奸的高成。在百姓的眼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只有杀死高成,正义才能实现,至于法律外的暴力能否见容于官方的思想已经不再重要。因此,从对正义的渴望及为之付出的努力来看,元杂剧表现的是结果本位观,这一点与刑求一样,为了实现正义可以不择手段,唐宋文言公案小说津津乐道的破案术已退居其次。

三、人物刻画——由能吏转向清官

随着关注焦点的转变,公案剧对断案官的刻画由唐宋公案小说中侧重于“能干”向侧重于“清廉”转变,也就是说,唐宋公案小说更重视刻画司法者的执法才能,而元剧更加突出司法者的道德品质。

在唐宋公案小说里,司法者的道德品质如何以及应该如何作品中鲜有描写。以唐宋公案小说中著名的断案者苏无名、蒋恒、赵和、张楚金、刘崇龟、《杀妻者》中的从事等为例,他们折狱定谳能力非同一般,断案技术高出常人。但检遍文本,对断案者的道德品质却没有只言片语的描写。有研究者也泛称这些断案官为“清官循吏”。这种提法或是出于作者自己的理解或是出于其它历史材料的记载,就公案小说文本本身来说,实际上并没有传达出断案者是“奉职循理”的循吏还是“清正廉洁”的清官的信息。

而元杂剧在控诉贪赃枉法官吏“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窦娥冤》)、“真一片害人心,勒措了些养家缘。……冒去国俸,滥取人钱”(《鲁斋郎》)、“都是些吃仓廒的鼠耗,咂脓血的苍蝇’’(《陈州粜米》)、“你只要钱财,全不

顾百姓每贫穷一味的刻”(《陈州粜米》)的同时,已明确地提出期盼清官出来主持正义、重整人伦、维持社会秩序。《神奴儿》中李阿陈被冤后说“天哪,谁与我做主也”,悲愤过后,她“凭着我纸儿写着这一一的犯由,怀儿里揣着这重重的痛苦,只待他包龙图来到南衙府,拼的个接马头一气儿叫道有二千屈。”《灰阑记》中张海棠被下牢后唱道:“则您那官吏每忒狠毒,将我这百姓每忒凌虐,葫芦提点纸将我罪名招,我这里哭哭啼啼告天天又高,几时节盼的个清官到来!”《陈州粜米》中赞包拯“清廉正直,不爱民财。一日三顿,则吃那落解粥”,老(忄敝)古也要小(忄敝)古“拣一个清耿耿明朗朗的官人每告整,和那害民的贼徒折证。”《救孝子》中李夫人唱道“你休道俺泼婆婆无告处,也须有清耿耿的赛龙图”,《合同文字记》中称赞“幸遇清官,明镜高照”,“清耿耿水一似,明朗朗镜不如”。《留鞋记》中包拯自称“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盆儿鬼》中他也自诩“老夫秉性正直,历任廉能,有十分为国之心,无半点于家之念。”不仅包拯如此,元杂剧中对其他正面意义上的断案官也突出一个“清”字。《杀狗劝夫》中的王翛然自诩“正直公廉不爱财,掌管西曹御史台,讼庭无事清如水。单把负屈衔冤人放人来。”《绯衣梦》中钱可自称“平日正直公平,节操坚刚,剖决如流,并无冤枉”,《勘头巾》中通过完颜府尹之口道出张鼎的品质——“河南府有个能吏张鼎,刀笔上虽则是个狠喽罗,却与百姓每水米无交。”《延安府》中的李圭自称“我则待要守清廉播一个万古留名誉”。清官的职业道德标准是什么?后世归纳出刚直不阿、铁面无私、清正廉法、忠君体民等诸多方面,这些固然是清官所特有的品质。但在元杂剧中,清官乃是作为贪官的对立面出现的,试看杂剧《陈州粜米》对贪官的描述:“坐着个爱钞的寿官厅,面糊盆里专磨镜”,而对清官的描述则是:“做官的要钱便糊涂,不要钱方清正”。可见,元剧认为清官最基本的素质或日最低道德限度乃是——不贪财。

事实上,对断案官个人品质的要求在先秦就有了,《尚书》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即已经从良与佞的对比中作出了选择;《周礼·天官·冢宰》说:“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政,五日廉洁,六曰廉辨”。廉乃是对官员的基本要求,善、能、敬、政、洁、辨都是由廉派生出来的。孟子曾以“清”形诸人品,称伯夷是“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后世《晋书·何遵传》、《梁书.张率传》、《梁书·刘季连传》、《北史·景穆十二王传》等均以“清”为标准衡之于官。

“清廉”这一为官从政最基本的标准为什么在元剧中得到特别强调?

社会反映论者认为,元杂剧对清官的呼唤是因为元朝官员道德约束松弛,贪赃枉法比历朝更甚。元朝从开国伊始就为后来贪赃枉法的腐败埋下了祸根,导致官吏贪而无艺、欲而无厌,其贪污腐化的行径足以令历代官僚叹为观止。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之初,将帅、大臣没有固定的俸禄,而以直接“劫掠”为取得财富的主要手段。另外,还随意向人民索要财物,强逼人民贡献“人事”,称为“撒花”。忽必烈即位诏书也说:“开国以来,庶事草创,既无俸禄以养廉,故纵贿赂而为蠹。凡事撒花等物,无非取给于民,名为己财,实为官物,取百散一,长盗滋奸。若不尽更,为害非细。”元代后期,吏治更趋腐败,社会更趋黑暗。陶宗仪记载了这样的民谣:“奉使来时惊天动地,奉使去时乌天黑地;官吏都欢天喜地,百姓却啼天哭地。”叶子奇《草木子》说:“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日人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日拜见钱,无事白要日撒花钱,逢节日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漫不知忠君爱民之为何事也。”这一吏治状况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贪污成风、冤狱成灾。《元史·成宗纪》载:仅是大德三年(1299年)一次就发现赃吏1.8万余人,赃银近4.6万锭,冤狱500余件。

不平则鸣。公案剧以漫画夸张的手法刻画了大量的赃官墨吏。如《窦娥冤》中桃杌毫不讳言地自报家门:“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当他看见原告扭着被告前来告状,即刻下跪,口称“请起”,祗候觉得惊讶,就问:“相公,他是告状的,怎生跪着他?”桃杌却坦然地说:“你不知道,但来告状的,就是我衣食父母。”《灰阑记》中苏顺自称“虽则居官,律令不晓,但要白银,官司便了”,他与赵令史相互勾结,贪赃枉法,他说:“今后断事我嗔,也不管他原告事虚真,笞杖徒流凭你问,只要得的钱财做两分。”《神奴儿》中县令理讼断狱是“水面打一和,糊涂成一片”,下属宋令史自称“表字赃皮”,“萧何律令不曾精,才听上司来刷卷,登时唬得肚中痛”,他有一段歪解“令史”的言论:“你道怎么唤做令史?只因官人要钱,得百姓们的使,外郎要钱,得官人们的使,因此唤作令史。”当原告李德义到厅诉讼之时,宋赃皮本想来个下马威,但李德义作出贿赠银子的手势之际,他马上心领神会,说道:“你那两个指头瘸?……”,与此同时态度为之一变,“罗织这文书,全不问实与虚”,结果将清白无辜的李阿陈屈打成招。可以想见,当罪犯同一个腐败贪婪的法官相勾结时,受害者的处境只可能加倍地恶化。同时,在法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铜臭味,一旦百姓与官司沾了边,首先想到的便是钱。《蝴蝶梦》王氏兄弟为父报仇,打死权豪势要葛彪卷入诉讼,他们马上意识到:“这事少不得要吃官司,只是咱家没有钱,使些什么?”《灰阑记》中张海棠诉说:“有钱的容易了,无钱的怎打熬!”不仅主审官员、助手(如书吏)贪赃枉法,甚至连牢头狱卒也伸手要钱。《灰阑记》中张海棠被屈打成招之后,押送她的衙役在途中也向她索要钱物:“肚中饥饿了,有什么盘缠使用,也拿出些来,等我们买碗酒吃,好趱路去。”《蝴蝶梦》包公的长随张千向被告母亲索要钱物,他说:“灯油钱也无,冤苦钱也无,俺吃着死囚的衣饭,有钞将些来使。”既然司法者充满了铜臭味,那么法律的天平必然在金钱的作用下严重倾斜——有财者胜,无财者负。面对这样腐败黑暗的吏治,身负冤屈而又无处哭告的小民百姓,他们唯的一希望就是祈盼清官而别无出路。

随着封建社会法制进程的深入,民众法律意识逐渐觉醒也是清官进入公案剧的文化动因。宋代,在统治者的倡导和督促下,士大夫学律习令蔚然成风,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开始考察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发现其弊端并最终选择以官员的道德所长弥补由体制产生的弊病。段宝林指出:“从清官产生和流传的时间来看,清官一词,与包公关系甚大,似乎可以说是包公清官故事流传之后而盛行的。”至少到了宋代,“清”已经构成为官作吏者必须予以重视的首要政治准则。“宽泛一点讲,清官意识的流行大约是宋元之间。”金元时期的诗人元好问《薛明府去思口号》曰“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此诗成为清官意识流行的一个信号。在此诗里,作者有意将能吏与清官进行对此,意在说明清官难得。刘敏中为好友贾彦明作《菩萨蛮》,词末云:“吾人垂泪叹,遇客回头看,谁不爱清官,清官似又难。”清官文化的核心是民本政治,面向大众的元杂剧选择清官作为司法者也就不足为怪了。

(责任编辑 何坤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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