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CAC后引发的思考和启迪

时间:2022-05-31 16:4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全球食品安全形势相当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食源性疾病不断上升,恶性食品污染事件接二连三,世界经贸也不断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纠纷,有鉴于此,FAO和WHO以及世界各国均加强了食品安全工作。

2000年,WHO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首次通过了“有关加强食品安全的决议”。美国于1997年决定增拨一亿美元预算,设立总统食品安全启动计划,1998年组成了多部门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一个庞大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还成立“欧洲食品权力机构”和“欧洲食品安全署”,负责对欧盟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对食品安全危险性进行评估、处理欧盟所有食品安全问题。

在此背景下,原由FAO和WHO于40多年前创建的CAC,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法规、评估等、越来越受到世界重视,WTO直接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项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都明确规定CAC食品法典在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

如今,CAC已拥有170个成员国家和地区,代表世界98%的人口,CAC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食品法典包括:食品产品标准、卫生安全技术规范、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污染物、添加剂评估和限量、兽药评估和残留限量。

食品法典的宗旨:“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贸易公平”。

CAC已制定了237个食品标准、41个卫生安全技术法规、185个农药的评估、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评估、54个兽药评估、25个食品污染物的评估、3200多个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400多个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我国于1986年正式成为CAC成员国,CAC联络点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络点接受来自罗马的CAC总部的所有信息,也搜集有关方面的评论并将其返回CAC总部。1999年6月成立新的CAC协调小组,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等10个成员单位组成。

当世界贸易趋向全球化的今天,因受到WTO各项协议的制约,关税壁垒已大大淡化,而非关税壁垒特别是间接性非关税壁垒,即以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甚至苛刻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检验包装、标签等称为技术性壁垒已构成当今的主要贸易壁垒,其中技术标准是具体表现形式,因其特有的灵活多变性、隐蔽性和多样性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对外贸易尤为不利。

特别因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法规、标准,甚至体制以及生产者的观念和水平的制约,造成因技术性贸易壁垒深受其害的案例中既有受歧视和不合理的例证,也有因自身条件的制约而反诉乏力,吃了哑巴亏。

现以我国近年发生的较大案例试析如下。

案例一:我国菠菜出口受阻事件

日本为了阻碍我国菠菜对其出口2004年4月公布了菠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大大超出了国际组织、CAC、美国和欧盟的此项限量标准0.05mg/kg。使我国因菠菜出口受阻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仅山东一省,直接损失就达到2.4亿元。

此案例给我们以下启迪:

(1)日本抓住了我国农产品安全标准严重滞后的弱点,即我国2001年9月公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允许残留限量(mg/kg)强制性标准》中,毒死蜱的最大允许限量为lmg/kg(叶菜)。而CAC标准对毒死蜱规定了13种蔬菜中不同的限量值。

(2)日本不顾CAC法典中毒死蜱的残留限量标准0.05mg/kg,当与我国签订进口合同之后,突然公布菠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是违背日本作为CAC成员国对“食典标准的承认”的承诺。

(3)如果我国制订的标准与CAC标准接轨,则我国根据SPS协定第5条中的规定,“如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采用或维持的特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正在限制或可能限制其产品出口,且该措施不是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或不存在此类标准、指南或建议,则可请求说明比类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理由”。

(4)我国也可根据TBT协定的2.12中规定“各成员应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显然,日本在采取突然公布菠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没有按照风险分析原则制定残留限量,日本也没有按上述CAC法典、SPS和TBT协定的有关规定行事。只因我国农残限量标准规定未与CAC法典接轨,为日本实施技术壁垒提供方便,造成我国对抗乏力的局面。

案例二:氯霉素引起的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受阻之害

德国雷斯克(RISTIC)公司于2001年4~5月期间,对从中国浙江省舟山地区进口的中国红虾和车虾进行紧急检查,发现其氯霉素含量高达0.2~0.5μg/kg,接着德国多家媒体对此作了报道,西班牙卫生机构和欧盟快速预警机制作了通报。当年欧盟委员会发布2001/699/LC指令,宣布对来自中国和越南的虾类实施批批检验。

2002年初,欧盟通过决议自2月1日起全面暂停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制品。2002年1月,美国FDA也对我国虾产品发出预警机制,2002年3月日本也宣布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实施严格检查,并公布了包括氯霉素在内的11种药物残留限量。因此,2002年1月~6月我国水产品对欧洲的出口量和出口额比上年同期下降70.8%和73%。

为此,我国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禁止在畜、禽和鱼饲料以及养殖业生产和加工中使用氯霉素并将氯霉素从“中国兽药典”中删除。2002年5月8日,欧盟发表公报,将部分取消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禁令。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迪是:

(1)我国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认识严重滞后。欧盟、美国等均规定氯霉素残留限量标准为“零残留(Zero tolerance)”,即不得检出。

我国虽是水产养殖大国,但过去养殖中滥用抗生素,且未及时制订限量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订则更滞后,直到2004年1月7日才发布行业标准——“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的测定一气相色谱法”。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制定的滞后就会很被动,就会吃亏!

(2)本案例中欧盟所采取的逐步升级的措施:检测→实地检查→预警通报→发出批验指令→做出全面暂停进口决议→进一步调查、磋商→逐步解除禁令。其程序的严慎性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案例三:茶叶出口历受欧盟设置技术壁垒的阻碍

欧洲茶叶委员会技术局每年更新茶叶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2000年7月欧盟实施的茶叶最大限量标准中受检农药品种多达60余种,其中有10种是对我国茶叶必检的,且有的残留限量为过去标准的1%,几乎接近通常所说的“零检出水平”,导致我国茶叶出口量从1998年起连续大幅度下降,至2002年下降幅达60%之多。

2003年4月10日,欧盟茶叶委员会又修订并发布了“茶叶农残一实施新规则(ETC18/03)”,规定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共计156项,列出了茶叶中常见残留农药共49种。

近几年来,我国对茶叶感官品质、卫生质量标准和相应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制定了《无公害食品茶叶》标准,对农药残留规定了13项,其水平已高于FAO和日本标准和国际标准,也已与欧盟标准相当,A级绿色食品茶叶的标准已高于国际和欧盟标准,AA级绿色食品茶叶和有机茶叶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均为LOD级(即为仪器对农药的检测极限)。所以近几年茶叶出口也逐步上升。

由此给我们的启迪是:

(1)欧盟每年产茶季节修订农残限量标准,这与CAC法典制定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的依据——风险评估不一致。

同时也与SPS协定中的第4条“等效性”以及TBT协定中“2.4”对国际标准的“认同性”不吻合。也未实施TBT协定的2.5中的“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没有按2.12规定给各成员国“在技术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这些也正是我国可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出要求,按TBT协定的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有关规定解决。

(2)正因为我国近几年研究、制订和实施一系列新的有关茶叶质量安全标准,并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得以逐步摆脱被动的局面。

案例四:打造“破垒”利器

山东省是一度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出口带来严重冲击的省份之一。他们认识到要破垒就要搞好质量控制,“搞好质量控制的前提是首先制定科学的质量标准”,山东省在此基础上对19家禽肉热加工企业全部一次性通过日本官方检查,在日本农、林、水产省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中国输日热加工禽的产品符合卫生要求”。

山东省有一个正确的概念:“虽然国外技术壁垒对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的冲击是残酷的,也是长期的,但技术壁垒又决不是高不可攀的”。

该省省长表示,从2000年到2003年山东农产品出口总值从35.3亿美元,快速增长到65.8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28.8%,2004年1月~9月全省农产品出口56.8亿美元,同比增长26.4%,可谓实了“高门槛下的高增长”。

案例五:福建的烤鳗出口翻身

福建省也是一度深受技术性贸易壁垒之苦的省份。2002年日本对我国活鳗及冷冻白烧鳗实施监控、检验11项农残,2003年7月又突然对烤鳗增加恩诺沙星检测项目,而且设定了极苛刻的标准,福建烤鳗出口顿陷低谷,一度烤鳗出口为零。

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向日本提出异议和磋商,指出日本的这些举措是与CAC法典的宗旨、以及对通用标准的承认是不符合的,也是与TBT和SPS协定中的有关对出口国应享有的等同性原则不符合,因为日本对国内养鳗业至今未将恩诺沙星列入禁用的抗生素,恩诺沙星在美国也属准用药。

同时,福建省农业、渔业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水产饲料、药物等渔用农资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鳗鱼养殖安全用药指导目录。烤鳗养殖企业按标准化养殖流程和用药规程重整生产流程和企业,此外还推行食品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体系和生产企业重整和自律,使福建农副产品出口终于翻身。

2004年出口大幅度上升,海水产品出口额达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8%,蔬菜达3亿多美元,增长26.28%,农副产品加工晶达11亿多美元,其中烤鳗出口4亿多美元、增长68.58%。

从以上案例可得以下初步启迪:

(1)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时,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机构的服务一定要及时到位。用CAC法典和TBT以及SPS协定分析该项贸易中技术壁垒核心、要点,分析进口国违背CAC法典、TBT和SPS协定的主要条款,以及我们出口国自身的缺陷。

(2)通过WTO框架下国际通行的渠道、程序。向进口国提出其不合理的、具有歧视性的质疑,要求磋商和准备解决争端的方案

(3)根据CAC法典要求,尽速构建、制定有关确保该产品品质与安全的法规、标准和加强实施的具体措施。

(4)通过行政和行业协会提高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意识,整顿生产企业,构建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行为。

(5)在确保产品品质安全和生产企业达标的前提下邀请进口国有关机构和我国认证机构实地考察,甚至检测,取得认证、注册、备案。

资料链接:

国内外接连不断的食品中毒事件,Ag-共患病的流行以及世贸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争端撩动人心。为此,建立食品安全体系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和国际农业经贸的发展十分必要。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的由来,一是化学品剧增,有毒有害物骤增。

世界工业和科技发展的同时,化学品年产量剧增已达数亿吨。使用的化学品已有8~9万种,其中不乏有毒有害化合物,但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还不足10%,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后进入环境并经环境行为(光解、水解、衍生、降解、代谢、吸附)、直至生物吸收和富集所产生的危害,不仅知之甚少,而且防范措施严重滞眉。

二是农药、兽药残留,违禁药、添加剂失控。

在农牧业灾害的综合治理中,至今化学防治仍然是最简便、稳定、有效、可靠和最廉价的防治手段,世界农药年产量已达千万吨。我国年产量也已达40多万吨,仅次于美国。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生产者使用中的失控、违规、甚至违禁,构成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

从社会全局看,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例如,比利时的二恶英污染事件,不仅造成了比利时的动物源性食品被世界各国禁止进口、大量销毁,其经济损失达13亿欧元以上,而且迫使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下台,也使执政长达40年之久的社会党政府垮台。

德国出现疯牛病,使其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引咎辞职。

英国1986年公布发生疯个病之后,证实疯牛病达17万头,养牛业及其相关的饲料、牛肉加工与零售、奶制品等行业受到严重影响,仅出口一项,英国每年损失52亿美元。为了彻底断绝疯牛病,采取宰杀行动等,英国为此损失约3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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